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