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关税〔2016〕64号 颁布日期: 2016/12/15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为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