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16〕127号 颁布日期: 2016/12/15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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