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 法规文号: 税总函〔2016〕280号 颁布日期: 2016/7/2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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