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关税〔2016〕18号 颁布日期: 2016/3/31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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