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14〕106号    颁布日期: 2014/12/12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