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14〕46号    颁布日期: 2014/6/4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