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 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颁布日期: 2013/4/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2年6月16日在哥本哈根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2年9月3日和2012年11月28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2年12月27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9日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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