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通知

法规文号: 京地税法〔2010〕77号    颁布日期: 2010/4/1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税系统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工作,市局在广泛征求区县局、分局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证明》开具工作是加强国际税源控管和外汇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局应充分重视,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要发挥综合管理作用,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给予指导,齐抓共管,发挥合力,扎实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核对“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数量及使用保管部门,数量不足的及时补充刻制,多余部分专用章按程序收回、缴销。此外,应及时刻制“已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戳记,以便在《规程》正式执行时使用。专用章和戳记刻制完毕后,其印记报市局备案,由市局统一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今后如专用章和戳记数量或使用保管部门发生变动,应及时重新报备。

三、各局在《税务证明》管理中,应加强基础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流程,切实规范台帐登记、资料归档、印章管理、数据统计、报表报送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数据准确。

《规程》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提外汇指定银行报备资料的归档,由各局依照市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入其他类的备案管理(6600)中。

四、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无论是否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缴税,各局均应按规定及时开具《税务证明》。

五、各局在收到国税部门每季度传递的《税务证明》开具情况后,应进行比对分析,并及时将分析情况报送市局。

六、各局应就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范围、资料、流程以及相关税收协定和国内法规定等向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宣传、辅导、解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对外付汇时扣缴税款及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意识,方便付汇。

七、《规程》第三十一条所提《税务证明》季度报表由各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汇总填写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局。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

各局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2.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3.
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提交资料清单

    4.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业务请示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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