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 税委会[2009]28号 颁布日期: 2009/12/8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
海关总署:
《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酯布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将蓝湿牛皮1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确定为6%(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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