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8】第213号    颁布日期: 2008/2/2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71231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审批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批。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430以前上报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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