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财税[2007]124号 颁布日期: 2007/9/10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