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税源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京地税地[2007]302号    颁布日期: 2007/7/24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源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国税函〔2007〕54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制度,掌握重点税源户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具体上报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局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清查。清查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项目登记、是否按规定申报和预缴税款、是否达到清算条件等。税源清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达到清算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对于符合清算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7〕134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各局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税源清查工作并将《土地增值税税源情况统计表》及文字总结材料报送市局。
  三、各局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登记、申报和清算情况登记电子台账,并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7月1日至31日填制《土地增值税税源情况统计表》,将半年数据上报市局。2007年上半年数据可于8月31日前报送。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是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基本保障,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查清税源、做好重点税源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有效开展。

二ОО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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