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5]11号    颁布日期: 2005/1/24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2005-01-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