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4]173号 颁布日期: 2004/11/5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7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11-5 有效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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