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4]60号    颁布日期: 2004/4/1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3]3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有关政策精神,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将农村集体耕地征为国家建设用地的,以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村庄而占用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且原宅基地开垦为耕地的,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企业和其他单位而占用耕地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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