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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新税法应尽快细化居民企业和管理机构内容 2007-03-21

·作者:刘俊 杜娟 程维 陈怡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时间:2007/3/21  

昨天,53名广东港商碰头,出席香港贸易发展局和“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分会”主办的研讨会,集中讨论新税法影响。

是否对股息免税尚未知

与会的“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分会”政策事务委员会成员、普华永道合伙人梁志荣表示,首先要明确“居民企业”“管理机构”这些具体内容。

梁志荣举例说,有一些港资企业在广东设立了一个机构进行部分管理,这样是否其境内、外全部所得收入都必须纳税?另外,一些港商在广东和香港两地都开办了企业,但管理控制机构设在广东,则更有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在另一个场合,安永公司有关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管理机构”一词需要明确,以防止外资或外国企业因为在国内举行管理层会议而“无意间被认定为中国内地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在境内、外成立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其境内、外全部所得都需要纳税。另外,很多港企都关心是否会对企业股息实行扣缴税。梁志荣表示,这一部分的内容新税法并没有纳入为条款,新税法的细则是否对股息免税还需要进一步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