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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公益性社团捐赠 凭票据可抵扣个税 2007-03-18

·作者: 李珩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时间:2007/3/19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的,将捐赠票据交到所在单位,就可抵扣个人所得税。据悉,这是我市首次明确个人捐款抵扣个税的程序,在全国也属首次。

据悉,市民必须捐赠给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如市慈善总会等,方能享受这种税前扣除政策。市民捐赠后,将收到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收据”或“重庆市接受捐赠物资专用收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章。这张单据即是抵扣个税的凭据。

抵扣个税分两种情形:一是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的,应在当期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按税收政策计算捐赠者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市民不必再往税务机关跑。

另一种是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当期按税收政策计算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报送捐赠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为避免重复抵扣,扣缴义务人将在捐赠票据原件上加注“已申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字样。因票据皆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领取并回收,还可统计出全市一年捐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