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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报焦点>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西部开发税收政策 2007-03-15

·作者:郑猛 史晓龙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7/3/15  

来自西部的一份《关于国家尽快完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提案》近日交到了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组。提案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区域经济。提案署名委员全部来自西部,其中包括西北大学中国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韦苇、西安市石油大学庞巨丰、西安市文联贾平凹等。

据介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正式实施以来,为西部地区积累资金、发展区域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几位委员认为,随着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西部地区发展的功能有所弱化,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范围较窄。

二是优惠的税种较少。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是基于企业利润征收的税款,减免的前提是企业盈利,亏损和微利企业就无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

三是优惠形式单一。现行政策主要是税率式、税额式的直接减免,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

按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政策促进西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几位委员提出了建议。

——扩大享受优惠企业的范围,降低政策准入门槛。将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的西部地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纳入优惠范围,同时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达到70%的比例限制,在税收上优先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具有市场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重点产业发展,使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西部地区更多的企业。

——增加减免的税种和形式。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税种由企业所得税扩大到其他税种,同时增加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把亏损、微利等真正需要鼓励和扶持的企业纳入享受优惠的行业。

——延长优惠期限。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规定为10年,但相对于西部大开发这一长期复杂的工程而言则显得较短,容易导致投资者只投资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利润高的行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期限,把原定的享受优惠政策到2010年的时限再延长10年~20年,以吸引外来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等获利回收期较长的项目进行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