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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多 筹划专家提醒企业要灵活运用 2007-03-14

·作者:邹国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7/3/14  

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明确提出,国家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就业。这再次激起了纳税人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待。

对此,有关税收专家介绍,近年来国家为了解决就业、再就业难题,扶持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就业,鼓励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就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虽然2006年初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力度减弱,但是目前仍有不少含金量高的税收优惠存在。企业如果充分运用,将既能帮助政府解决就业难题,又能得到更多的税后利润。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最多

据专家介绍,在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最多,影响也最大。

2006年前,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给予了按比例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优惠。2006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经过调整,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第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3年内免缴所得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含金量高

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长期以来,国家对安置“四残”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以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

据税收筹划专家介绍,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税收优惠的含金量最高。

在增值税方面,福利工业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如果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应缴消费税等少数产品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增值税全额先征后返的优惠;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享受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企业不亏损为限。

在营业税方面,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如果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可以免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可以全额免缴企业所得税;“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可减半缴纳。

转退军人就业创业都有优惠

在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占有重要地位,值得转退军人和企业双方研究和考虑,因为他们在就业或创业时,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首先,企业如果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就业,凡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次,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缴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比例不到30%,3年内可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果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类企业,如果安置的转退军人比例不到30%,3年内可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第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专家提醒: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灵活运用

可以说,我国现行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种类、人群都很广泛。因此,税收筹划专家提醒,企业要充分利用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眼光不能仅盯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上,需要综合考虑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弊,整体把握相关优惠政策的内涵,根据政策的最新变化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应用,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

比如,2006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对纳税人有利有弊,纳税人就需要根据新政策调整筹划思路。根据调整后的规定,有利的地方在于,企业实际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越多,享受的定额免税也越多,即使招收少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也能获得一定的免税待遇;不利之处在于,对于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户和原来能达到全免比例的企业,现在不再能实现完全免税的目的。因此,过去通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而享受免税优惠的税收筹划方法已经失效。企业要想最大限度获得税收定额减免的效益,需要根据企业当年预期的纳税数额合理确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

例如,某小型服务企业预计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为100000元,按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定额扣减4000元税款计算,其最多可吸纳25人就业,再多吸纳人员也无法获得减税收益。

专家还表示,对三类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纳税人应该能够发现,每类税收优惠政策都有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优惠政策的种类和力度也有不同。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是可以返还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增值税税负占大头的纳税人而言,创办福利企业应是较好选择。在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仍然对企业实行按比例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而且对行业限制很少。这对于营业额大、利润高的行业而言,比如娱乐业,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就是非常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