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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可免交契税 2012-10-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2/10/9  

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可追补?中小信用担保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了统一解答。

 

有纳税咨询提出,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呢?

 

纳税服务司介绍,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有纳税咨询提出,企业作自查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纳税服务司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自201111日至201512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