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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港口码头服务缴增值税 2012-7-1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2/7/18  

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发布之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其补充通知明确,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自今年11日至1231日试点期间缴纳增值税,此前在试点实施办法中按水路运输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废止。

 

依照通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另外,对于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