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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加强股权股票投资收入征管 相关企业所得税禁止核定征收 2012-7-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2/7/3  

国税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特别加强对股权股票投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相关收入今后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针对账簿设置不全、无法正确核算收入或成本总额的企业,国税总局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上述企业,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相关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等核定征收,不必按账目如实征计。

 

不过,此前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已规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企业都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此次《公告》则进一步规定,自20121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都不得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本身在业务上就有复杂的财务要求,因此要求这类企业自身会计核算要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显然是不合适的。

 

专家表示,此次发文对于加强股权股票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依据国税相关文件,目前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属于其他行业,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只能在10%-30%之间。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对这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有可能会造成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远远低于其实际利润率,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