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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证券准备金支出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2-2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2012/2/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涉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证券类准备金,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