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明确。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还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及仓储设施用地进行了界定。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明确。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还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及仓储设施用地进行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