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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桶装水需按17%缴纳增值税 2008-12-09

·作者:杜旭冬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表时间:2008/12/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 文件,规定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