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 文件,规定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