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我国和卡塔尔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执行标准明确 2008-12-09

·作者:程彩清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8/12/9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表示,根据我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相关协定内容开始执行。

 

通知表示,中卡两国避免双重征税相关执行细则以《》()规定为准。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具体税种,卡方为所得税,中方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在卡塔尔如何消除双重征税,通知明确,卡塔尔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卡塔尔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卡塔尔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卡塔尔税收数额。

通知同时明确了以下四项无差别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三、除适用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四、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通知还明确了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以及它所得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