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不得发给代收代缴单位代开。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办理结报时需将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同时交回。
通知还要求,《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对违规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