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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30年:后来居上成为第一大税种 2008-12-04

·作者:邹国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8/12/4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预计将减轻企业负担1200多亿元。至此,我国增值税制度在近30年的时间内,经过试点、建立、发展,一步步走向规范。

在我国,增值税几乎是与改革开放同步诞生、发展壮大起来的税种。虽然增值税历史很短,1979年下半年才在少数试点地区征收,但发展迅速,后来居上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和完善。

经济改革催生增值税

1979年下半年以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湖北省襄樊市等地生产、销售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的企业,开始缴纳一种从来没有缴纳过的税———增值税。企业在纳税时,用以计算税额的销售额,可以扣除部分外购原材料的价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纳税。这是我国最早的增值税试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流转税制,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按其销售(营业)收入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以工商企业单位或个人营业收入和农副产品采购支付金额为计税依据。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道道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已经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此时,增值税开始受到重视。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成功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

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入增值税制度。财政部先后选择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试行增值税,并于1981年发布了《增值税暂行办法》。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分为甲、乙两个类别,设有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2个税目,对12项工业产品征税,税率从6%到16%不等。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增值税制度也在不断改进。1986年~1988年,财政部陆续发布文件,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将增值税的税目增加到31个,除了烟、酒、电力等10类工业品继续征收产品税外,其他工业品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987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统一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扣除项目,改进了具体计税办法,并附发了《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增值税计算办法》。

1984年增值税制度正式建立后,增值税作为一个新税种,收入逐年增加。1981年~1990年10年间,增值税达1922亿多元。到1993年,增值税已达到823亿多元,超过了传统的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在流转税中仅次于营业税。

增值税制度全面推行

1993年底,我国增值税诞生14年后,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开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

《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出,流转税制改革是整个税制改革的关键。当时的流转税制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在大部分工业生产领域征收增值税,对少数工业产品(烟、酒、电力、石化、化工等)征收产品税,营业税主要在商业和其他第三产业征收。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以及修理修配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量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按照上述思路,《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增值税改革的要点,例如,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对绝大部分劳务和销售不动产暂不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税率采取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和零税率的模式。按照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并考虑到实行价外税后税基缩小的因素,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拟定为17%;低税率拟定为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即零售以前各环节销售商品时,必须按规定在发货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税金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了适应我国消费者的习惯,商品零售环节实行价内税,发票不单独注明税金。对年销售额较少、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纳税人,实行按销售收入全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简便办法。改革增值税纳税制度。对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对纳税人购销双方进行交叉审计的稽查体系和防止偷逃税、规范减免税的内在机制。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除了1984年发布的《增值税条例(草案)》、《产品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从1994年起,增值税制度在我国全面推行。与1984年建立的增值税制度相比,1994年增值税制度在税制建设中遵循了普遍征收、中性和简化三项原则。普遍征收原则是规范化增值税制度的基本要求,普遍征收体现在扩大征税范围和纳税人范围两个方面。征税范围扩大到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的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两项劳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从中性原则方面看,增值税税率采取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和零税率的模式,绝大多数货物按照基本税率征税。从简化方面看,主要体现在计税方法上,对一般纳税人采取规范的购进扣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办法征税,符合我国国情。

增值税制度不断完善

从1994年增值税制度全面推行以来,我国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增值税制度进行了不断完善,同时强化了征收管理,使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1994年以来,增值税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包括局部调整了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扩大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提高扣除率,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出台和调整了增值税一些优惠政策等。

从1994年5月1日起,国家把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从1998年7月1日起扣除率降为7%。同时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缴增值税。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轻个人创业者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大幅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将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200元。

在增值税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是巨大的变化。2004年10月14日,辽宁省沈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曹秀英,从沈阳市国税局铁西分局税务人员手中接过一张金额为140万元的税收退还书。该公司成为享受增值税转型好处的第一家企业。

我国1994年推行的增值税制度,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生产型增值税导致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重。为此,第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革增值税制度,实现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2003年10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在税收政策方面对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支持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最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分别制定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等文件,从而开始在东北地区率先进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试点。从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经过认定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购进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可以在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中抵扣。2004年1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下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符合规定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

增值税转型对鼓励投资,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转型的第一年,东北地区总计有40980余户企业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被纳入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办理抵减欠税和退税约21.73亿元。随着投资力度的加大,企业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增多,到2006年底实现固定资产增值税抵退88亿元。

200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个中部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包括以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2008年7月1日起,内蒙古东部地区5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被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范围。

到2007年底,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城市的12000多户企业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税务部门总计为这些企业抵退增值税34.5亿元。

1994年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后,当年增值税就达到2661.3亿元,占税收总量的52.48%,而营业税收入仅为680.2亿元。增值税首次超越营业税,成为我国收入最多的税种。2008年上半年,不含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增值税达9484.23亿元,占税收总量的31.18%,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税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