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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免税问题 2008-12-03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12/3  

  根据京地税个[2005]350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按市局为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现行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