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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报告资金性质 2008-11-14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11/14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要求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及经营外汇金融机构做好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先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