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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2008-11-05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11/5  

  近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地〔2008227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具体内容如下: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