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地〔2008〕227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具体内容如下: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