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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采取财税等优惠措施促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 2008-11-03

·作者:佚名  ·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表时间:2008/11/3  

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国家将采取财税、投资等优惠措施,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主要包括:

一是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

二是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

三是支持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在制定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的过程中,将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的问题予以统筹考虑。

四是进一步减轻边贸企业负担,对涉及边境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五是抓紧研究一般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区扩大试点。

六是支持边境口岸建设。国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