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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09年起实施 2008-10-31

·作者:程彩清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8/10/31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20091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明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办法》指出,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是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办法》明确,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关于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办法》指出,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和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和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上述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办法》最后明确,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或情报交换协议中涉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按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