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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资产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2008-10-30

·作者:朱宇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时间:2008/10/30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企业如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通知明确,除了用于股息分配之外,其他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等,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都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如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