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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10-14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表时间:2008/10/1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国税函〔2008〕818号),正式明确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总局规定: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