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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规范性文件收归国资委制定 2008-10-07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10/7  

  昨日,国资委正式通过并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今后除规章以外的所有涉及国有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评价均收归国资委进行。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央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审核的过程存在着牵头单位过于分散、管理机构冗繁的现象,导致文件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种种问题。《暂行办法》出台后,所有涉及央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都将纳入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国资委还要求内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法规局书面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

  而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同时透露,未来在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国资委将重点监控起草单位向委内各单位、中央企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暂行办法》要求,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送国资委法规局审核。最终报请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签发并以国资委文件形式印发。

  据悉,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文件的总称。但国资委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等文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