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今年“十一”长假正值纳税申报期,我局决定将10月份纳税申报期进行延期,各税种延期日期如下: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期延期至10月15日止;
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延期至10月13日止;
企业所得税延期至10月20日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