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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部分装备制造业设备进口税收政策 2008-09-22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9/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部分装备制造业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我国自20081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还对享受以上进口税收政策的设备和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我国自20089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的部分设备,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91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31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31以后(含31)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9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