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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建的房产捐赠应该如何计征营业税? 2008-09-02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9/2  

  问:甲公司于2005612日将自建的房产捐赠给一小学未申报纳税,该房产土地100万元,施工成本(工资、材料)200万元,确定该地建筑业成本利润率8%,销售不动产成本利润率15%。则该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的涉及的营业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因此,贵企业将自建的房屋对外捐赠需要先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税率3%,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