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偷税”这个词不见了,代替它的是“逃避缴纳税款”;同时,草案规定对于偷税罪初犯者,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委员们普遍认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偷税罪初犯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不过,也有委员担心这一条款被滥用,邓秀新委员说:“监控系统要严格完善,第一次追缴税款后,应保留记录。而且,这一记录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这样,相关国家机关再没有开‘后门’的余地,本规定也不至于好心办坏事,给执法不公留空子。”
何晔晖委员提出,这段条文立法本意很好,但语言表述不够理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应出现在刑法条文当中,应将这一段表述转换成相反的意思,放到前面的条文中,作为“予以追究刑事处罚”的一种情形。
草案在修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时,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也就是说,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进行定罪量刑的方式已成过去,相关条款已被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对于这一立法策略,委员们普遍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