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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税对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 2008-08-19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地税  ·发表时间:2008/8/19  

    印花税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小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源零星分散,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难题。从今年4月开始,天津市地税局实行了印花税纳税申报核定征收办法,不仅堵塞了征管漏洞,还带来了该项税收收入的大幅增加。截至7月31日,全市共征收印花税6.3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5亿元,增长64.3%。
  据了解,印花税是对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是覆盖面大、税源涉及面广、税率低、税负轻、征收手续简便。在缴纳方式上,实行“三自纳税”原则:即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应“自行计算、自行购花、自行贴花”,纳税人还可以汇总缴纳。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对印花税缺乏了解,自觉纳税意识不强,合同种类、数量繁多,又分散在财务、供销、生产等各部门,纳税人难以如实汇总统计,有些纳税人经常出现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现象。加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不力,造成了印花税征管漏洞较大。
  据天津市北辰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7月,该局曾对当地经销钢材的商品流通行业进行了印花税调研,共调研了683户。调查发现,该行业2004年1月至2007年6月的进销额合计为19530.4亿元,按规定应缴纳印花税4591.1万元,而钢材行业实际缴纳印花税仅为184.6万元。其中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的进销额合计为907.8亿元,按规定应缴纳印花税2723.3万元,而整个钢材行业实际缴纳的印花税仅为69.9万元。据介绍,未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之前,这种情况在天津市各个区县地税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天津市地税局副巡视员张家林说,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管,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2007年年底,天津市地税局制定了天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印花税纳税人开展核定工作;从2008年4月1日起,实行印花税纳税申报制度。一开始的时候纳税人并不太理解,各区县地税局通过调研了解,选择经营比较集中、易于管理、实行核定征收前印花税征管的空白点及增值税纳税人作为核定印花税工作的突破点。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的干部小王说,他们先选取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共计285户进行试点推广。由于这些企业日常核算中,印花税接近全额缴纳,推广起来难度较小。通过率先推广,既达到推广目的,又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积累了工作经验。而北辰区则是以钢材行业作为重点启动行业。
  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天津市地税局也没有搞“一刀切”。天津市开发区地税局税政科科长张涟清说,在开发区,由于大型企业较多,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印花税纳税较规范的,依然采取纳税人自己汇总纳税的方式。
  在天津市地税局,记者看到了一张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幅度表,上面罗列了税法规定的11项印花税应税凭证种类的核定比例幅度,这些都是经过广泛的调研确定的,也得到了纳税人的认同。王女士是一家钢材贸易公司的财务人员,她对记者说:“印花税核定征收让她感觉公平了,企业都站在了一条起跑线上。以前,印花税有的人缴有的人不缴,全靠纳税人自觉,存在着税务机关查到就补税,查不到就不缴或少缴印花税的心理。所以,认认真真缴税的企业觉得不公平:不缴税吧,觉得违反国家的法律;缴税吧,比不缴税的增加了成本。”而另一位财务人员刘女士则告诉记者,她最大的感受是印花税核定征收后,企业的涉税风险小了。她说,目前印花税有四大类、十多个税目,还分了好几档比例税率,政策规定比较复杂。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对应税凭证的认定,适用税率的运用难以掌握,也不容易准确操作。加上一个单位,签订的合同种类、数量繁多,又分散在财务、供销、生产等各部门,进行汇总统计时很难完全掌握,所以也会出现涉税风险。印花税实施核定征收以后,情况就不同了,只要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比例及时地申报缴纳就可以了,也不用担心由于对政策的理解有误而出现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