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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进项发票不抵扣加油站连年亏损有隐情 2008-07-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8/7/29  

“本以为进项不抵扣、收入不入账,进销两头在外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还是被税务机关查出来了。”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平安加油站老板林某因偷税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现在,他每每想起这事都备感懊恼。

宣城市平安加油站是林某经营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前不久,宣城市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在对其近3年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后发现,该企业的应税销售收入由2004年的190万元逐年增长至2006年的230万元。然而,企业的年纳税额却由2004年的9388元减少至2006年的5357元,税收负担率也逐年降低,2006年增值税税负率仅为0.23%。税务人员对其财务情况进行测算后发现,企业开业以来一直亏损。个人办企业不赚钱为了什么?林某对此不能自圆其说,可纳税评估后难以发现充分的证据。宣城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管理部门建议对该户实施稽查。

稽查人员在对该加油站的资金流、物流情况进行核查后未发现疑点,外围调查也未发现新的线索。正当稽查陷入僵局的时候,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互动平台传来了征管部门发布的金税工程滞留发票信息。滞留发票信息显示,该加油站有111份进项发票没有申请认证和申报抵扣税款。

正常取得的进项发票不抵扣,其中必有”猫腻”。稽查人员抓住“滞留票”这条线索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该加油站于20041~20067月期间先后从宣城石油分公司购进成品油3682992.2元,并取得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金额3682992.2元,税额626108.8元,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也未申报抵扣。掌握上述情况后,稽查人员随即找林某约谈。事实面前,林某不得不交代了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事实。原来,林某的加油站在为过往车辆提供正常加油业务的同时,还从当地石油公司购进成品油直接销售给附近的建筑工地,为了少缴税款林某隐瞒了这部分销售收入,同时又怕税务机关从进货数量上发现问题,就自作聪明将所取得的进项发票未按规定认证抵扣。

宣城市国税局确定,对该加油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626108.84元不予抵扣。同时根据林某的违法事实,决定追缴该加油站隐瞒收入所偷增值税626108.82元,查补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鉴于该企业已涉嫌偷税罪,决定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