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以下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而《》()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单位为职工报销的奥运门款属于“其他所得”,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据记者了解,除了上述情况外,目前,不少单位也将奥运门票当作礼品赠送客户。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同时提醒,为非本单位职工报销奥运门票的费用也要注意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这笔报销费用也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在报销奥运门票额度较大的时候,要注意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限制,合理安排这笔费用支出,以免造成超额列支。
对于奥运门票入账问题,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也同时提醒,奥运门票发票只能根据票面金额开具,对于个人持有的高于票面价值的门票,只能根据票面金额入账,多余部分没有发票不能入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众购买奥运门票有三种开具发票方式。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在向特定客户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北京市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在向公众销售门票时,向购票者提供《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门票销售定额专用发票》;奥运会和残奥会各比赛场馆现场销售门票时,统一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专用发票》;凡持未加盖“发票已开具”红色戳记(戳记规格为10mm×25mm,仿宋18磅字体)门票的公众,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销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