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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五盟市八行业可享扩大增值税抵扣税收优惠 2008-7-7

·作者:佚名  ·来源财政部  ·发表时间:2008/7/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税[2008]94号)明确,自2008年7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纳入东北地区振兴规划范围,上述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振兴东北相关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

据悉,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已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纳入整体规划范围。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文件所称内蒙古东部地区是指: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上述盟市以行政区划为界。《暂行办法》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为主”是指纳税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产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四类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季退税年底清算

《暂行办法》第6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08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8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三类情形须分别计算新增税额基数

《暂行办法》规定,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内蒙古东部地区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总机构抵扣进项税要符合两个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总机构设在内蒙古东部地区范围内;

(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

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五类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

《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蒙古东部地区、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暂行办法》还明确,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执行。

延伸阅读:关于振兴东北税收优惠

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最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分别制定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和《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这些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正式实施。

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很大。增值税方面,从2004年7月1日起,允许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经过认定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财税[2004]156号的规定,抵扣通过购进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鉴于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企业所得税方面,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税收优惠。资源税方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东北地区可以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