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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优惠价格购商铺返租交个人所得税 2008-6-30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6/30  

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铺(商店)个人购买者签订优惠价格协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铺(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铺(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文件。

文件认为,上述经营活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