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一、为什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要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执行的具体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国家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实施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初,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明确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具体指导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这是目前我们执行的政策依据。
二、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四、哪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执行就地预缴的办法?
答: (一)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三)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五)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六)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如果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是否参与就地预缴?
答: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方式有哪几种?
答: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七、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各分支机构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三项因素是什么?权重如何确定?
答:三项因素是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八、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按规定的比例、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预缴税额。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资产总额 | 10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营业收入 | 555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职工工资 | 123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则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分配比例 | 25% | 16.67% | 16.67% | 16.67% | 16.67% | 16.67% | 16.67% |
分配税额 | 25 | 8.335 | 8.335 | 8.335 | 8.335 | 8.335 | 8.335 |
分支机构一的分配比例(100/600)*0.35+(100/600)*0.35+(100/600)*0.3=16.67%
分支机构一分配的税额50*16.67%=8.335(万元)
分支机构二至六和分支机构一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相同。
九、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按规定的比例、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预缴税额。
例一: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总机构不作为二级成员参与税额分配)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税率 | 25% | 25% | 25% | 15% | 15% | 18% | 18% |
资产总额 | 7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营业收入 | 7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职工工资 | 7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分配比例 | 25%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分配税额 | 2.08+1.25+1.5=4.83 | 2.08 | 2.08 | 1.25 | 1.25 | 1.5 | 1.5 |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万元*25%=8.33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的税额:8.33万元*25%=2.08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的税额:8.33万元*25%=2.08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分别就地预缴 8.33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2.08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呢?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万元*15%=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5万元*25%=1.2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5万元*25%=1.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分别就地预缴 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1.25万元
同样方法计算出20%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和在总机构预缴的税额。
例二: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其实现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均为600万元。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税率 | 25% | 25% | 25% | 25% | 15% | 15% | 18% | 18% |
资产总额 | 100 | 6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营业收入 | 100 | 6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职工工资 | 100 | 6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分配比例 | 25% | 75% | 12.5% | 12.5% | 50% | 50% | 50% | 50% |
分配税额 | 4.16+0.75+0.625=5.535 | 12.5 | 1.04 | 1.04 | 0.625 | 0.625 | 0.75 | 0.75 |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0/1200)*0.35+(800/1200)*0.35+(800/1200)*0.3]=66.66(万元)
应纳税额为:66.66万元*25%=16.67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16.67万元*25%=4.17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16.67万元*25%=4.17万元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就地预缴 16.67万元*50%*[(600/800)*0.35+(600/800)*0.35+(600/800)*0.3]=6.25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分别就地预缴 16.67万元*50%*[(100/800)*0.35+(100/800)*0.35+(100/800)*0.3]=1.04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呢?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1200)*0.35+(200/1200)*0.35+(200/1200)*0.3=16.67(万元)
应纳税额为:16.67万元*15%=2.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2.5万元*25%=0.62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2.5万元*25%=0.6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分别就地预缴 2.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0.625万元
同样方法计算出20%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和在总机构预缴的税额。
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在2008年以后如何处理?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十、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十一、实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缴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行使何种管理职能?
答:(一)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实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缴后,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的申报义务有哪些?
答: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十三、本办法的执行起始期限是什么?
答:执行期限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缴纳和退还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
例题
例一: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资产总额 | 10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营业收入 | 555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职工工资 | 123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则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分配比例 | 25% | 16.67% | 16.67% | 16.67% | 16.67% | 16.67% | 16.67% |
分配税额 | 25 | 8.335 | 8.335 | 8.335 | 8.335 | 8.335 | 8.335 |
分支机构一的分配比例(100/600)*0.35+(100/600)*0.35+(100/600)*0.3=16.67%
分支机构一分配的税额50*16.67%=8.335(万元)
分支机构二至六和分支机构一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相同。
例二: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总机构不作为二级成员参与税额分配)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税率 | 25% | 25% | 25% | 15% | 15% | 18% | 18% |
资产总额 | 7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营业收入 | 7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职工工资 | 7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分配比例 | 25%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分配税额 | 2.08+1.25+1.5=4.83 | 2.08 | 2.08 | 1.25 | 1.25 | 1.5 | 1.5 |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万元*25%=8.33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的税额:8.33万元*25%=2.08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的税额:8.33万元*25%=2.08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分别就地预缴 8.33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2.08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呢?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万元*15%=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5万元*25%=1.2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5万元*25%=1.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分别就地预缴 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1.25万元
同样方法计算出20%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和在总机构预缴的税额。
例三: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其实现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均为600万元。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税率 | 25% | 25% | 25% | 25% | 15% | 15% | 18% | 18% |
资产总额 | 100 | 6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营业收入 | 100 | 6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职工工资 | 100 | 6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 总机构 |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 分支机构一 | 分支机构二 | 分支机构三 | 分支机构四 | 分支机构五 | 分支机构六 |
分配比例 | 25% | 75% | 12.5% | 12.5% | 50% | 50% | 50% | 50% |
分配税额 | 4.16+0.75+0.625=5.535 | 12.5 | 1.04 | 1.04 | 0.625 | 0.625 | 0.75 | 0.75 |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0/1200)*0.35+(800/1200)*0.35+(800/1200)*0.3]=66.66(万元)
应纳税额为:66.66万元*25%=16.67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16.67万元*25%=4.17万元
2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16.67万元*25%=4.17万元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就地预缴 16.67万元*50%*[(600/800)*0.35+(600/800)*0.35+(600/800)*0.3]=6.25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分别就地预缴 16.67万元*50%*[(100/800)*0.35+(100/800)*0.35+(100/800)*0.3]=1.04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呢?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1200)*0.35+(200/1200)*0.35+(200/1200)*0.3=16.67(万元)
应纳税额为:16.67万元*15%=2.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就地预缴:2.5万元*25%=0.625万元
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2.5万元*25%=0.6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分别就地预缴 2.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0.625万元
同样方法计算出20%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和在总机构预缴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