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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行业营业税之营业额确定 2008-6-24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6/24  

我们知道,营业额是营业税的直接计税依据,营业额确认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纳税人的利益,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确定营业额,以进一步确定应纳营业税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列4项内容组成:(1)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位计算的直接费;(2)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3)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4)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文拟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阐述建筑业应当如何依法确定营业额。笔者认为,建筑业应当按照具体的建筑业务情形,合法合理地确定营业额,具体是:

一、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的营业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无论建筑合同如何约定(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建筑业营业额均含建筑劳务以及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

2.若包工包料中的料若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自产并销售给建设单位的货物,或纳税人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按照《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要求,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建筑劳务征收营业税(即营业额不含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之价款):

(1)具备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或分包合同种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对纳税人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对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同时符合上述2个条件的,对其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建筑劳务营业额为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其还有义务代扣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3)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还是仅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不提供建筑业劳务,其均有义务代为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之营业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若分包人或转包人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分包人或转包人销售自产产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2)其他情形之分包人或转包人,总承包人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或转包额。

4)以上述及的自产货物指: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产品。

二、总承包且转(分)包的营业额

1.暂行条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上述规定只限于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若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再将工程转分包的,其营业额不得扣减再转分包额。

谈及总承包人扣缴义务时,需要特别提醒关注的是,按照《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规定,若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之义务人;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三、营业额的特别规定

1.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因此,若安装工程合同之工程产值不含设备价款,则营业额亦不含该等设备价款。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3]16号文要求,均发文例举具体可以不计入工程营业额的设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