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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取得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个税政策明确 2008-6-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8/6/24  

据浙江省地税局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8〕267号)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