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万科6月3日发布的10亿元第三期股权激励安排,是否存在避税操作可能?对此疑问,万科执行副总裁肖莉接受本报采访时称:“激励安排,与股东同进退,信托方式不能避税。”
6月3日,万科公告称,将10亿元的奖励基金在二级市场购买万科A股股票。按照激励计划的分配份额,参考6月3日的股价,王石身价已过两亿,总经理郁亮则过1.3亿。
由于万科采用信托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引发了有关人士对此操作是否存在避税的疑问。对于信托方式存在避税的可能,肖莉坚称:“万科的股权激励属于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因此,即使是通过信托的方式买入,依然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通过信托方式就可以合理避税的可能性。”
事实上,比之是否有避税可能,更为关键的是万科股价走势,按照行权条件,如果下一个年度的股价,达不到上一年度的水准,持投者不能行权。
按照股权行权约定:“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向后复权年均价为22.41元/股,所以,对于2007年的激励股票来说,必须在满足业绩条件,同时2008年向后复权年均价超过这一价格时,管理层才可获得激励股票。”应当说,持股行权的“门槛”相当严格,管理层把自己与股东紧密捆绑之意,显而易见。
对此肖莉补充道:“考虑到股价的系统性风险,相关权利可以延后一年获得,当第三年的股价条件高于前两年时,激励对象可以推迟获得激励股票。”也就是说,当2009年股价超过2007年行权均价22.41元每股时,持投者可以兑现自己的权益。